2022下半年江苏常州市教育局依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 时间:
- 2022-09-08 10:28:04
- 作者:
- 徐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江苏教师资格证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基层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关心和帮助受疫情影响教师资格认定的社会人员,为民办实事,经研究,我省决定于2022年下半年增加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精神,按照江苏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常州市教育局2022年下半年依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常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请关注户籍或居住地等所在辖市、区教育信息网上的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常州市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要信息见附件1)。
二、认定安排
2022年下半年我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的时间为9月20日8:00至9月26日17:00,请在以上规定时间内注册个人账号,完善个人信息并完成报名;(网报详情见附件2)
(二)报名成功的申请人在“苏服办”APP上参加全程网办,进行实名注册和上传材料的时间为9月27日9:00至9月28日17:00;(全程网办详情见附件3)
(三)认定机构在线审核材料的时间为9月29日9:00至9月30日12:00;
(四)材料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要求参加体检的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10日。(体检详情见附件4、附件5)
申请人须先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完成报名,然后方能在“苏服办”APP上“教师资格认定”应用开放的时间内进行实名注册和上传材料。未在以上规定时间进行报名、上传材料和体检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报名条件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可在我市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 具有我市户籍;
2. 在我市居住,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认可);
3. 在我市普通高校(含分校区)全日制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
4. 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5. 持有我市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我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申请人员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还将对申请人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对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进行思想品德鉴定,根据具体事实作出认定结论。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 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上述所有资格种类的学历要求均为“毕业”,“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五)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六)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延长2年有效期。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也可凭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可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已直接认定过教师资格的,不能再直接认定。
四、审核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信息或居住证等(只需提供以下一项)。
1. 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盖章首页与个人页);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
2. 在居住地申请的,需提供常州市居住证;
3. 在常州市普通高校就读学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 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 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我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书。学历信息经网报系统比对成功的无需提交(在读研究生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网报时请用本科学历进行学历核验。若用研究生学籍进行学籍核验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特别提示:在确认过程中,对于网报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要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早申请认证报告;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学历认证,以免影响认定。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网报系统能验证的无需提供)。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网报系统能验证的无需提供)。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如符合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条件,认定时需提供毕业证书,且证书上明确标注“师范”字样。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注“师范”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学习成绩单(有必修科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和教育实习合格成绩),另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 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档案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 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档案部门公章);
3. 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 《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注明为师范类毕业生(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 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6. 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已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六)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香港和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我省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七)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电子版证件照,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0K-500K,纵横比为7:5。照片应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上传的一致。
(八)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以上材料未提复印件的均为原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五、其他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上传材料和体检。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错过体检时间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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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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