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时间:
- 2018-06-01 16:56:25
- 作者:
- 毛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江苏教师资格证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5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包括: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基本条件,在我省高等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承担教学计划内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及校外兼课人员不在认定范围内。其中:
1. 承担江苏开放大学学历教育的省辖市开放大学和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的认定范围为专门从事高职层次教学的在职在岗人员。
2. 高等学校附属医院拟聘教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可以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但须承担列入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临床理论课程教学工作,并已取得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3. 江苏开放大学、原江苏教育学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点(工作站)和各县(市、区)开放大学(电大)人员不在认定范围。
二、认定时间安排
1.9月21日至9月29日,申请人在工作日的8:30—20:00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请。在指定时间段以外申请不予受理。认定申请流程见附件1。
2.10月14日前,各高等学校完成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等相关工作。
3.10月26日前,申请人根据各校指定时间进行现场确认,各校在系统中给出确认意见。授权自行认定的高等学校完成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4.10月27日上午8:30—下午4:00,未授权的高等学校将收集的教师资格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授权自行认定的高等学校同时将通过认定人员名册以公文形式报省教育厅核准。受理地址:百草园宾馆(南京市北京西路77号,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院内)。报送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流程严密。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有关政策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今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请各校于9月20日前将认定工作安排、专家委员会名单、附属医院名单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人申请认定和高等学校组织工作用表,请登录“江苏教师教育”网(www.jste.org.cn或www.jste.net.cn)“教师资格”专题,或江苏省教师资格网(www.jsjszg.org),在“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
2. 各受委托自行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校只能对拟聘本校(含独立学院、附属医院)教师职务的申请人员进行认定。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坚持认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开展各项工作,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的工作检查。对不能认真履行认定工作职责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取消授权。
3.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各高等学校方可独立开展本校拟聘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否则测试结果不予认可。江苏开放大学、原江苏教育学院和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的分院不得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本部安排测试或委托其他高等学校代为测试。其他经批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的各高等学校,要依照有关规定组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标准、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4.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苏教师〔2002〕59 号)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统一组织申请人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过程中,各校要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体检表、检验单,防止漏检或作弊。体检医院应在体检表上明确给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无体检合格结论或提出复检但未复检的,不予认定。
5.各高等学校在网报现场确认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申报信息核实、确认工作,并协助申请人在现场做好必要的修改和打印。严禁随意修改申请人信息,未经审核不得签署意见。各确认点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络系统管理,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确保系统安全。
6.为保证认定质量,省教育厅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要加强对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做好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组织工作以及自行认定高等学校认定工作的检查。
7. 为推进网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请未授权高等学校于10月28日前,登录江苏教育网(www.ec.js.edu.cn)政务大厅进行网上集中申请。申请步骤见附件3。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7号,联系电话:025-83239421,电子邮箱:jsjsz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