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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06-01 16:58:39
作者:
毛老师
阅读:
来源:
江苏教师资格证
  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及改革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时间

  2017年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调整为一年两次,其中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上半年4月5日至4月18日,下半年9月18日至9月29日,遇节假日顺延(以公告为准),报名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现场确认时间由各认定机构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017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仍放在下半年举行。2018年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调整为一年两次,笔试报名时间一般为1月份和9月份,面试报名时间一般为4月份和12月份,具体时间由教育部公布,报名网址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

  二、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细则(试行)》。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及我省实施细则。

  (二)合理安排报名确认点和标准化考场。各考区要根据报名情况,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现场确认工作,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各报名点必须严格审核考生的报名材料,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接受报名。现场确认时缺少证明材料的考生要限定补交材料时间,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报名资格。各面试考点要根据考试需要选择标准化考场,提前准备考试器材,及时做好设备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保障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三)加强考官队伍建设和管理。面试主考官必须从考官库中选派,其他考官应从考官库中优先选派,所有考官均应经过培训后上岗。同一考场考官一般不要来自一个地区,鼓励市际互派考官。考官参加面试工作视为公务活动,按天记入个人平时工作量,中午午餐和劳务费由考点统一安排,考官往返差旅费和其他食宿费用回原单位按规定报销。面试考官劳务费参照当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面试考官的劳务费标准发放。

  (四)做好师范生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为满足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考试需求,提高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服务效率,拟在全省13个设区市各增设1个分考区。分考区从在各设区市办学并承担师范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包括五年制高师校)中遴选,主要承担所在地所有全日制师范生的教师资格面试报名和考试任务,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的直接指导。省教育厅将在各高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各校实际研究确定分考区名单。有承担分考区意向的高校,请于2017年2月2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联系人:季强,联系电话:025-83235921。

  三、依法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要严格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我省具体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意见,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根据就业或岗位需要,不限毕业年限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小学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的考生可以根据在校学习课程和培养方向选择相应专业和学段)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二)各认定机构要根据受理权限,于全省统一设定的网上报名开始前,在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及时发布认定公告,告知考生受理范围、网报时间、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所需材料、咨询电话等信息。

  (三)各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工作

  (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各地、各有关高校要根据职责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大力宣传、精心组织,确保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切实领会、熟练掌握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的有关政策。

  (二)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我省工作部署,精心安排工作计划,在本地、本校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有关公告,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各级考试和认定机构要组织人员耐心细致解答考生咨询,不得降低或放宽条件,也不得自行增设条件。对没有严格遵守考试和认定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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